一、教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30%的比例民主選舉產生,由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對代表資格審查后,報學校黨支部批準方可生效,認定為合法代表,確定會議程序主持召開大會,每屆代表任期三年,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代表大會一次。
二、教職工代表大會,比照《國營工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》,結合學校實際,執行工作任務。
三、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,應盡職盡責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務:
1、宣傳好黨的群眾路線和依靠教職工辦教育的方針、政策,宣傳和解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、作用的任務。
2、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,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、法令和管理知識。
3、提出召開代表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。
4、征集、整理提案,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。
5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校務公開制度。
6、組織教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,發動教職工和群眾實現大會提案。
7、組織教職工代表團或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。
8、承辦教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。
四、有關事宜
1、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,會后將開會情況及其結果書面呈報。
2、資料要求: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,收訂成冊,有情況綜合,有處理答復的報告,會議主要議題有討論、有記錄,有決議。